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大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慶鴻鑫 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地係在臺北縣淡水鎮或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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