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債權人均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思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支付抬頭錯
誤,無法入帳國庫)
二、利息請求民國113年5月15日及違約金請求之依據?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兩造簽訂契約、借據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潘思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