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債權人 郭惠如
葉月春 曾淑芳 郭秀英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郭惠如8,7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2葉月春2,9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3曾淑芳1,0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4郭秀英1,300,000元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