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1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智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昇工業有限公司、 陳霜林 、 楊千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霜林、楊千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億昇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確認債務人億昇工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億昇工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然據債權人提出之授信契約書,債務人億昇工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兩者不一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