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聲請人台麗大旅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愛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附表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一:100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0年9月21日│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02│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0年10月21│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日││││││潘愛鳳│分行│││││├───┼─────┼─────┼──────┼─────┼─────┼──┤│003│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0年11月21│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日││││││潘愛鳳│分行│││││├───┼─────┼─────┼──────┼─────┼─────┼──┤│004│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0年12月21│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日││││││潘愛鳳│分行│││││├───┼─────┼─────┼──────┼─────┼─────┼──┤│005│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1月21日│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06│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2月21日│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07│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3月21日│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支票附表二:100年度司催字第10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4月21日│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02│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5月21日│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03│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6月21日│48,0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04│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7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05│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8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06│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9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07│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10月21│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日││││││潘愛鳳│分行│││││├───┼─────┼─────┼──────┼─────┼─────┼──┤│008│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11月21│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日││││││潘愛鳳│分行│││││├───┼─────┼─────┼──────┼─────┼─────┼──┤│009│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1年12月21│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日││││││潘愛鳳│分行│││││├───┼─────┼─────┼──────┼─────┼─────┼──┤│010│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1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11│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2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12│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3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13│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14│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5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15│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6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16│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7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17│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8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18│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9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19│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10月21│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日││││││潘愛鳳│分行│││││├───┼─────┼─────┼──────┼─────┼─────┼──┤│020│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11月21│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日││││││潘愛鳳│分行│││││├───┼─────┼─────┼──────┼─────┼─────┼──┤│021│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2年12月21│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日││││││潘愛鳳│分行│││││├───┼─────┼─────┼──────┼─────┼─────┼──┤│022│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3年1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23│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3年2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24│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3年3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025│台麗大旅社│合作金庫商│103年4月21日│32,500元│AC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泰山│││││││潘愛鳳│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