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廖瑞賢 被告 許清烟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易字第532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於104年10月13日刑事案件審判期日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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