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張美月 相對人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潘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2月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潘俊銘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保證票據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5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因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債務人潘俊銘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7年2月1日,票面金額600萬元,未載到期日,票據號碼:CH678932號之本票一紙,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一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另於108年5月8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則於108年5月20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
「本公司並未向聲請人借貸任何金額,係由潘俊銘個人向聲請人借款,本公司不負清償之責;債務人潘俊銘無權決定由公司資產作為個人債權之擔保,其個人持股為0股,無法負起相關連帶責任,如逕行拍賣將有損其他股東權益」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經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形式審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實登載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潘俊銘對於聲請人所負擔債務之清償,且債務人潘俊銘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觀之聲請人所提上開本票,亦有相對人公司大、小章蓋於其上,自形式上觀之,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擔保之債權存在,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所爭執債務人潘俊銘有無代表公司為設定抵押權之行為等,均屬實體法上之爭執,尚不得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究,相對人如對此存有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山子坪│786││663│全部││├─┼───┼────┼───┼───┼────┼─┼──────┼────┼─────┤│2│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山子坪│786-1││1325│全部││├─┼───┼────┼───┼───┼────┼─┼──────┼────┼─────┤│3│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山子坪│786-2││662│全部││└─┴───┴────┴───┴───┴────┴─┴──────┴────┴─────┘┌─┬──┬────┬────┬─────┬───────────────┬──┬───────┐│││││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478│同上土地│苗栗縣竹│工商用、樓│第一層:1201.23││全部│││││鹽館前段│南鎮大厝│梯間、鋼骨│第二層:1130.70│││││││山子坪小│里14鄰永│造│屋頂突出物:│││││││段786-1│貞路一段││23.15│││││││、786-2│145巷91││夾層一層:88.99│││││││地號│號││合計:24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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