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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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 張慶祥 被告 蔡原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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