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 劉學融 上列原告對被告扶原中醫診所即 郭大維 等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