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882號聲請人來運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一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發偉 、 吳智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約定記載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付利息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