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883號聲請人來運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一 諭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雪芬黃家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利息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記載「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記付利息」不相符,顯已逾約定年息萬分之六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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