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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