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銓選任辯護人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士銓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暨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壹佰零伍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黃士銓明知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9時20分許,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暱稱「營(符號)小小雜貨鋪」之帳號(ID:asd9453asd)在社群軟體Twitter刊登「你要的是裝備我要的是錢(符號)嘉義以南都外送運費再來講#裝備商」等暗示販售毒品咖啡包之廣告,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遂喬裝買家利用Twitter私訊功能及通訊軟體微信與黃士銓聯繫,並談妥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含運費3,000元)交易毒品咖啡包100包。 嗣黃士銓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不知情之 邱昱婷 (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10月19日晚間10時許,依約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對面之中正公園進行交易,待喬裝警員抵達後,即主動交付毒品咖啡包105包供清點,旋遭逮捕,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0包(驗前總毛重265.98公克,驗前總淨重145.98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10.21公克,檢驗用罄1.01公克)及如附表編號2及3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5包(驗前總毛重20.4581公克,驗前總淨重
14.9873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0.5649公克,檢驗用罄0.8399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黃士銓及其辯護人對於檢察官所提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其證據能力並無意見,且同意有證據能力,復本院亦查無有何顯然不正之方法取得情事,而悖於其自由意志,是被告前開供述得為證據。
㈡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同意有證據能力,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2頁、訴卷第81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警員職務報告、Twitter頁面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至17、43至51、77至85、111至113、129、131至135頁),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05包扣案為憑。又扣案之上開毒品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呈現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
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
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乃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警員佯裝購毒而與毒販聯繫,經毒販允諾,依約攜帶毒品前往交付時,當場予以逮捕查獲者,於此誘捕偵查案件,毒販者雖有販毒之故意,並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然因員警並無購毒之真意,其佯稱購毒,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實際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無從成立販賣既遂,而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第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刊登「你要的是裝備我要的是錢(符號)嘉義以南都外送運費再來講#裝備商」等訊息,是要兜售毒品咖啡包等語(見偵卷第20頁),足認被告乃係欲吸引想購買毒品之人,其本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故意,灼然至明,嗣經喬裝買家之員警向其佯稱欲購買毒品後,就買賣毒品之數量及價金等重要內容已與被告達成合致,已著手販賣毒品行為,雖因喬裝買家之員警自始無實際與被告交易之真意,被告與喬裝買家之員警彼此間僅形式上就毒品交易之行為達成合意,實際上並不能真正完成毒品買賣行為,然依上開判決意旨,被告上開所為已該當販賣行為之著手。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本應論以持有之罪,惟該次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實行,惟因員警並無購毒真
意,又尚未賣出,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警詢時自白犯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復於歷次審判中均坦承上開犯行(見偵卷第32頁、訴卷第81頁),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就前揭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莫大之戕害,竟圖一己之私
利,販賣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助長毒品氾濫,戕害國人健康,所為誠非足取,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又於毒品流布於市前,為警及時查獲,所生危害程度有所降低,暨被告自 陳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司機工作、需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渠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5年,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為使其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應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以勵自新。
三、沒收部分: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00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52096號鑑定書附卷(見偵卷第181至182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3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附卷(見偵卷第189至191頁);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2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附卷(見偵卷第193至195頁);上開共105包毒品咖啡包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另用以包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共105只,因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咏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毒品咖啡包壹佰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52096號鑑定書(偵卷第181至182頁):驗前總毛重265.98公克,驗前總淨重145.98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10.21公克,隨機取用1.01公克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2毒品咖啡包參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偵卷第189至191頁):含袋毛重11.9518公克,淨重9.0280公克,驗餘淨重8.5961公克,純質淨重0.329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3毒品咖啡包貳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偵卷第193至195頁):含袋毛重8.5063公克,淨重5.9593公克,驗餘淨重5.5513公克,純質淨重0.235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