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琦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雅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及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89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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