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8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民事聲請事項:聲請交付鈞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民國110年11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理由:詳如聲請人聲請狀,聲請人表示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之證人陳述證詞內容眾多,筆錄記載尚非完整,爰聲請交付上揭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以期筆錄內容更為詳盡。許可裁定法院裁定結果:上開聲請,予以准許。理由:如聲請理由所載。附註: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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