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黃美雯 被告 楊順帆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簡字第62號(原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王怡蓁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