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啓榮上列受刑人因搶奪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啓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啓榮因搶奪強盜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經本院以10
1年度軍上字第12號判決確定;於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