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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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乙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乙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乙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判決確定;於103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