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徐發聰 (即 吳菱珠 (原名: 吳陵珠 )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華勲 (即吳菱珠(原名:吳陵珠)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艾潼 (即吳菱珠(原名:吳陵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華勲、謝艾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菱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徐發聰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其中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