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92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2月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