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右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