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0號上訴人宏普柏悅府大廈管理委員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徐寶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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