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7號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昱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立德冠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