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謝琬萍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