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82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自民國110年9月21日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30日給付聲請人100,000元,如有一期遲延或未為給付,其後餘期視為亦已到期,此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經核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71歲,依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女性)所載,聲請人之平均餘命為12.3年,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依此本件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00,000元(100,000元×12月×10年=12,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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