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則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
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7年7月23日提出之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可按,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又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自得為定應執行刑的管轄法院。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
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應處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宣告刑│經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105年10月26日12│106年4月4日20│││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40分許││犯罪日期│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及106年4月││││2日晚間某時許││├────────┼────────┼────────┤││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偵查(自訴)機關│毒偵字第10729號│偵字第11213號││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410號││├─┬──────┼────────┼────────┤││法院│新北地院│本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106年度交上訴字││事││第2553號│第2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6日│107年1月3日││││││├─┼──────┼────────┼────────┤││法院│新北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106年度交上訴字││判││第2553號│第2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30日│107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17547號│執字第360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