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87號原告 簡美智 被告 林坤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