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75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國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孟君 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倉營造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釋明債務人國倉營造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載明聯絡電話。
四、債務人國倉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