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告 王酩盛 訴訟代理人 洪筠絢 律師被告 王正源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曾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86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1,00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6,14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3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