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賴全益 法定代理人 賴秋貴 被告 胡源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