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釉清選任辯護人林本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盧璟豪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被告 黎嘉峰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29071號、104年度偵字第423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4年6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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