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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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5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53號聲請人 蔣益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9月21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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