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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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8,72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