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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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