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45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御登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代表人 顏鴻斌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7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代表人「 賴鴻斌 」應更正為「顏鴻斌」。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人內關於代表人誤載為「賴鴻斌」,爰依法更正為「顏鴻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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