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69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丙○○與 陳家興 之同一性證明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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