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保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保清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保清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8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故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7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
107年12月7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緩刑4年,於106年5月18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即107年4月19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訴字第7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7年12月7日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足認本件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且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係於前述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一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即108年1月31日向本院為之,此觀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31日新北檢兆酉108執助356字第108001093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因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