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50號聲請人 連恩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出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
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