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6號抗告人 林蘭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國字第5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