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5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3月3日釋放出所,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曾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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