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235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8,41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9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