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58號聲明人戊○○
己○○丙○○丁○○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原書狀之所載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繼承人(如甲○○配偶及其他子女,又依現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無法確知甲○○是否仍有其他子女)或次順位繼承人(如甲○○之全體子女均已拋棄,則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吳玉潔郭利安吳健安 、林萱……等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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