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榮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06,074元(即本院判決拆屋還地範圍面積72.2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700元/平方公尺=1,206,074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