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黃苑 綾債務人黃 明煌 債務人 陳麗娟
一、債務人陳麗娟、 黃明煌黃苑綾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苑綾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黃明煌、陳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49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苑綾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49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明煌、陳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麗娟、黃│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7498元│明煌、黃苑│7月01日起│1月06日止│八三││││綾├──────┼──────┼───────┤││││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7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麗娟、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98元│明煌、黃苑│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綾│││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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