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059號債權人 鄭文昌 債務人 王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