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28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顏睿祥 即 顏琦晶 債務人 鍾莉蓁 即 鍾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