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間犯侵占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