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犯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案件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