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26號原告 張麗娟 被告 張燦生 (即 張金水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