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盈蘭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28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錫威